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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生态环境局
机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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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领导信息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全区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和办法,协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区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二)组织编制和贯彻实施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做好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参与制订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计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辖区内开发建设项目和旧城区改造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区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工作,并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四)负责落实国家、省、市规定的减排目标任务。组织制订和实施全区污染减排计划,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区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分解、落实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全区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区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区环境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污染源排污情况、全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单位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及制度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收费制度。

(六)监督管理全区自然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对区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区环境监测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年度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编制环境质量报告。

(九)组织、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协助上级做好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公开工作。

(十)指导各街道的环境保护业务工作,承担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协调局机关工作,拟定并贯彻执行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档案管理、保密保卫、公务接待和局机关财务报账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务委员提案办理等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和指导电子政务系统、环保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环保新闻的审核、发布、协调环境新阅报道工作;负责下属事业单位的人事调配和干部考核工作;负责老干部工作;负责环保系统的组织、宣传、行风建设及计划生育工作。

(二)污染管理科负责全区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限额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保预审、竣工验收工作;监督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负责自然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组织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监督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指导环境监测站和监察大队的业务工作,监督管理环保产业市场。

(三)危险废物及放射源管理科负责对全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区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负责关、停、并、转、迁工业企业污染场地监督管理;制定处理全区危险废物转移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负责对全区核与辐射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活动的预审;负责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预批;负责全区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参与全区辐射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四)法规宣教科组织起草本区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和办法;对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提出相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对环境政策法规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 。负责推行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参与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管理行政处罚工作;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实施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公开工作;组织对有关单位环保守法情况进行后评估、论证和审核工作。负责全区环境保护普法工作,组织环境法制培训,负责局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拟订并组织、指导和协调实施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计划。

(五)环境影响评价科主要负责全区区级权限内除核与辐射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以及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工作;负责本区环境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和善后工作。

(六)生态保护科主要负责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承担生活饮用水源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通信方式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嵩山路20号 

电话:025-86468936

传真:025-86468920 

邮编:210017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参照国家规定调整;

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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