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1 | 宁环罚〔2025〕1号 | 南京扬子塑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91320116724580506H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元整(¥61000)。 | 2025/1/7 | 唐金钟 |
2 | 宁环罚〔2025〕2号 | 南京凯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 913201050670906023 |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四)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 |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伍拾贰元(¥352)。 | 2025/1/7 | 马文意 |
3 | 宁环罚〔2025〕3号 | 马文意 |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四)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 |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 1、警告,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 2025/1/7 | ||
4 | 宁环罚〔2025〕4号 | 南京正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 91320116MA20LQM9XD |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规定期限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检验视频” |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检验视频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 2025/1/7 | 胡永付 |
5 | 宁环罚〔2025〕5号 | 江苏尚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91320102MA1YGNQPXD |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四)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 |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没收违法所得贰万叁仟贰佰捌拾元整(¥23280)。 | 2025/1/7 | 陈崇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