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025-68505125(政务大厅)/83630862 通信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 联系人: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处 | |||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宁环辐(表)审﹝2025﹞14号 | 2025.4.17 | |
2 | 宁环辐(表)审﹝2025﹞15号 | 2025.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