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通讯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街189号 (邮编:210046) 联系人:南京市栖霞生态环境局 环评科 联系电话/传真:025-85574050/85570475 电子邮箱:qxsthjjhpk@163.com | |||||||
一、2025年4月10日-4月1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 |||||||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批复下载 |
1 | 关于312国道宁镇界至七乡河段工程(110千伏东丁线#6-#7、龙潭#2线#6-#7杆线迁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宁环辐(表)(栖霞)审〔2025〕1号 | 2025.4.17 | 312国道宁镇界至七乡河段工程(110千伏东丁线#6-#7、龙潭#2线#6-#7杆线迁移工程) | 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西岗街道 | 附件 |
2 | 关于312国道宁镇界至七乡河段工程(220千伏阳牵线#12-#13、华牵线#93-#94杆线迁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宁环辐(表)(栖霞)审〔2025〕2号 | 2025.4.17 | 312国道宁镇界至七乡河段工程(220千伏阳牵线#12-#13、华牵线#93-#94杆线迁移工程) | 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西岗街道 | 附件 |